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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和城市社区“两委”换届知识问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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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2017-12-29   来源:乳山时讯   作者:于瑄

问:这次村、城市社区“两委”换届选举的时间如何把握?

答:总的安排是,从2017年12月开始,2018年4月基本结束。具体到一个镇街,换届选举时间应相对集中,一般不超过2个月。

问:参加村、城市社区“两委”换届选举的范围是哪些?

答:全市范围内任期届满的村、城市社区党的支部委员会(总支部委员会、基层委员会)和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。

问:村“两委”成员人选标准条件是什么?

答:讲政治、守规矩、重品行、有本事、敢担当。

问:城市社区“两委”成员人选标准条件是什么?

答:政治素质强、服务本领强、协调能力强、担当意识强。

问:不得担任村党组织成员的情形有哪些?

答:(1)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认真,甚至消极、不满或抵制的。(2)触犯法律法规,正在立案侦查的。(3)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2年的;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未满2年的。(4)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,违法生育未经处理、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3年的。(5)违反信访有关规定,组织、参与或煽动、教唆他人进行信访活动的。(6)有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,或破坏经营秩序、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。(7)信仰宗教、搞封建迷信活动,搞宗族派性的;道德品行不端,不遵守村规民约,不履行村民义务的。(8)上一届村党组织成员,民主评议为不称职、被责令辞职或被免职的;近三年来,民主评议党员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或作为教育转化对象的。(9)身体状况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。(10)具有其他不得担任村党组织成员情形的。

问:不宜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情形有哪些?

答:(1)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、不认真甚至消极对抗的。(2)触犯法律法规,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,刑满释放、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5年的。(3)上一届村委会成员依法应当提出辞职、被罢免或职务终止的;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2年的,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未满2年的,受开除党籍处分不满5年的。(4)不积极协助镇党委、政府工作,不服从村党组织的领导,甚至消极对抗的。(5)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,违法生育未经处理、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3年的。(6)违反信访有关规定,组织、参与或煽动、教唆他人进行信访活动的。(7)有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,或破坏经营秩序、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。(8)带头搞封建迷信活动,参与邪教组织,搞宗族派性的;道德品行不端,不遵守村规民约,不履行村民义务的。(9)身体状况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。(10)具有其他不宜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情形。

问:不得担任城市社区党组织成员的情形有哪些?

答:(1)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认真,甚至消极、不满或抵制的。(2)触犯法律法规,正在立案侦查的。(3)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2年的;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未满2年的。(4)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,违法生育未经处理、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3年的。(5)违反信访有关规定,组织、参与或煽动、教唆他人进行信访活动的。(6)有危害公共利益、集体利益和居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,或侵占挪用公共资产、集体资产的。(7)信仰宗教、搞封建迷信活动的;道德品行不端,不遵守居规民约、不关心社区事务、不履行居民义务的。(8)上一届社区党组织成员,民主评议为不称职、被责令辞职或被免职的;近三年来,民主评议党员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或作为教育转化对象的。(9)身体状况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。(10)具有其他不得担任社区党组织成员情形的。

问:不宜提名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情形有哪些?

答:(1)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、不认真甚至消极对抗的。(2)触犯法律法规,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,刑满释放、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5年的。(3)上一届居委会成员被罢免或职务终止的;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2年的,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未满2年的,受开除党籍处分不满5年的。(4)不积极协助街道党工委、街道办事处工作,不服从社区党组织的领导,甚至消极对抗的。(5)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,违法生育未经处理、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3年的。(6)违反信访有关规定,组织、参与或煽动、教唆他人进行信访活动的。(7)有危害公共利益、集体利益和居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,或侵占挪用公共资产、集体资产的。(8)带头搞封建迷信活动,参与邪教组织的;道德品行不端,不遵守居规民约、不关心社区事务、不履行居民义务的。(9)身体状况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。(10)具有其他不宜提名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情形。

问:如何选举产生村、城市社区党组织成员?

答:具体程序是:(1)镇(街道)党(工)委派员主持,采取党员和群众分别推荐的方式,按不低于应选人数40%的差额比例,推荐产生新一届村(城市社区)党组织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。(2)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资格进行县乡联审,镇(街道)党(工)委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后,按照不低于应选人数20%的比例研究提出拟作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,向村(城市社区)党组织反馈。(3)村(城市社区)党组织按程序研究确定村(城市社区)党组织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,报镇(街道)党(工)委审批。(4)村(城市社区)党组织将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党员(代表)大会酝酿讨论,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村(城市社区)党组织成员候选人。(5)召开党员(代表)大会正式选举新一届村(城市社区)党组织成员。(6)新一届村(城市社区)党组织书记、副书记,可以由新一届党的支部委员会(总支部委员会、基层委员会)选举产生,也可以由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。 (本报记者)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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